南寧新聞網(wǎng)-南寧晚報 作者:鄭芳 蒙少波 鄭嚇保
騎自行車撞到人也能撞出百萬元的巨額賠償?16歲少年單某駕駛一輛“死飛” (一種飛輪固定、沒有剎車裝置的自行車)與50多歲的中年婦女曾某相撞,導致曾某受傷落下一級傷殘,前后住院長達526天,花費醫(yī)藥費40余萬元。據(jù)此,曾某將騎車少年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院,索賠153萬余元。法庭上被告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單某在事故中負全責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失公允,但并無證據(jù)予以證明。25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該起健康權糾紛,判決騎車少年及父母賠償傷者共計106萬余元。
被自行車撞女子落下一級傷殘
這得從兩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說起。2012年7月28日19時30分,位于南寧市邕寧區(qū)蒲廟大橋非機動車道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16歲的少年單某騎著一輛“死飛”與步行的中年婦女曾某發(fā)生碰撞,曾某當場倒地昏迷,單某撥打了120后,曾某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然而,曾某這一摔卻沒能再站起來。經(jīng)醫(yī)生診斷,曾某兩側額顳葉腦挫裂傷并出血、腦疝、腦干挫傷,兩側顳部硬膜下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曾某先后被家人送往多家醫(yī)院醫(yī)治,住院共526天,生活依然無法自理,需要有人陪護。
對于這起事故,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單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曾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今年2月12日,廣西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曾某的傷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
4月28日,曾某的法定代理人將單某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院,要求3名被告連帶賠償曾某醫(yī)藥費42萬余元、生活費1萬余元、出院后的護理費51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等,共計各項損失達153萬余元,扣除此前單某已經(jīng)賠償?shù)?5萬元,還應賠償138萬多元。
被告否定交警部門認定書
在今年5月29日的庭審現(xiàn)場,單某的法定代理人對這起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書全盤否定。其稱,事發(fā)前單某騎自行車慢速行駛,曾某本來在大橋的北側行走,在看到熟人后,作為一名成年人的她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穿馬路并跨過南側非機動車道欄桿,結果與騎自行車的單某發(fā)生相撞。再者,單某所騎的“死飛”屬于運動型自行車,剎車裝置系倒踩制動,不存在無制動器裝置的情形,因此并非“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的說法。他們已經(jīng)向有關部門,對交警的認定進行申請復議。
該代理人認為,單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反之行人曾某才是這起交通事故的過錯方,應負全部責任,并且曾某事發(fā)前就有高血壓病史,她傷殘與自身疾病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該代理人還認為,原告提出的153萬元的索賠額太高,訴求不合理,并表示之前出于人道,事發(fā)后單某及其家人到醫(yī)院擔起了護理責任,并墊付了醫(yī)療費約15萬元。
由于雙方意見分歧無意調(diào)解,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法院判被告賠106萬余元
昨日上午,邕寧區(qū)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該起健康權糾紛。
庭審中,單某的法定代理人仍堅持交警部門的認定書有失公允,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責任劃分不公正的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應如何劃分?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有何依據(jù),如何計算?法院認為,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根據(jù)調(diào)查得到的證據(jù)并依職權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認定書,認定單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書程序合法,所認定的事實有相關證據(jù)支持,并經(jīng)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維持。因此,該認定書可以作為本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jù)。單某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單方過錯作用造成事故,應承擔本案全部民事責任。3名被告認為曾某橫穿橋面公路跨欄桿時,沒有確認安全后通過,直接碰撞到駕駛自行車慢速行駛的單某左手臂后跌倒,曾某過錯嚴重,應負全部責任,但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其辯稱法院不予認可。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有何依據(jù),如何計算的問題,曾某的法定代理人認為,他們所提出的153萬元的索賠均有相應的賠償標準計算出來的。出于各種原因考慮,他們曾愿意接受由三被告一次性賠償35萬元的調(diào)解,但遺憾的是被告沒有接受調(diào)解。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判決如下:被告單某及其母親賠償原告曾某醫(yī)療費427686元(扣除其已經(jīng)支付的150000元,尚應賠償277686元)、殘疾賠償金424860元、出院后前5年護理費128515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等,共計各項損失達106萬余元。(記者 鄭芳 蒙少波 鄭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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